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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关键点解析
日期: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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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沿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即是指企业的上述权利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主要针对于急需资金但缺少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难的现实问题,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企业创新注入活力。

      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1],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开始成为企业新的选择,此后十年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未真正落地。自2006年开始,上海、北京、武汉、天津等地带头开始试点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行效果良好。2007年12月,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2]在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2008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3]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自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一种简单的市场交易活动,而成为国家用于推动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调控手段。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19年8月20日,银保监会联合国家9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4],该《通知》立足于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的经验与困难,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目的,在服务体系、服务创新、风险管理和工作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5],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6]提出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额达到7095亿元,比“十二五”翻了一番;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127.5万次,是“十二五”期间的2.4倍[7]。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关键点解析

(一)前提条件:

      1.权利有效:作为一种权利质权,知识产权质物必须符合一般质物的可让于性才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权利的有效性是让与的前提之一。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出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实现质押的整个过程。例如,在专利权质押时,该项专利必须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且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相应的在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出质人为权利的合法持有者:意为权利持有主体合法正当,出质物在主体之间让渡,要求出质人能够向质押权人证明其合法持有该权利。审查权利主体的真实性通常以出质人的有效证件与权利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为标准,若出质人非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3.必须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权利质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作为质物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才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著作人身权因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具备可让于性,且无法简单以财产价值衡量,固而天然地不能成为质物;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的前提,但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不能直接以金钱计算价值体现其财产利益,因而也不能够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模式介绍

      1.单一质押型:这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模式,通常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所带头推荐企业,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物进行评估,最终由银行放款,这一过程无需担保方参与,直接由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

      2.知识产权质押+第三方担保型: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参与到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以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反担保,由专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组合担保模式。

      3.质押+抵押的组合担保型:以知识产权质押与固定资产抵押为共同担保,其中知识产权为主要的担保方式,对其担保权重予以比例上的规定,其余部分仍由其他风险较小的方式进行担保。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模式在一般流程中的体现

      1.申请提交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常由企业或个人权利持有者向银行或贷款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南京市采取以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桥梁,由申请者在平台发出申请,随之由平台获取数据匹配适合放贷的银行并帮助对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采取的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报送申请,并接受初审,随后由政府进行审批。以上几种申请模式,体现了我国以银行创新为主和以政府主导为主的多种质押模式探索。提交申请时,商标注册人应持有《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持有《专利证书》,还包括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手续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权利共有的,应提供经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权利在出质前已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2.事前评估:提交知识产权质押申请后,通常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对该项权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质押产权的三要素进行: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而商标专用权受企业品牌价值的影响,波动较大,评估难度较大,从而成为风险较高的质押项目。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0]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目前国内较为常见的做法,例如市场化较为明显的北京地区,采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上海,由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体现了其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质押融资模式;其他如南京、佛山等地,则尝试通过设立交易中心,利用专家数据库,联合银行进行论证、评估。

      3.供贷方审核: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都是以银行为贷款单位,所以最终由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内容为质押物的价值、质押物范围,以及是否具有权属纠纷等。

      4.担保方:但不同模式下,提供的担保的单位大有不同。在以北京为代表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下,由企业自身或者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额担保;上海浦东模式中,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由其承担95%—99%的担保责任,可以看出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下,相关主管部门在上述的评估、担保等多种流程中都起到了主导作用。武汉地区探索出的模式是主要引入科技担保公司这样的第三方,尝试以多种权利或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帮助银行分担贷款风险。

      5.签订合同、办理登记:审核通过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其中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注意的是,经资产评估的专利权在登记时,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登记于登记簿上并向当事人发生《质押登记通知书》。在质押期间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均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6.抵债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以通过组织拍卖会形式偿款;也可以由银行、政府、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利用各自资源处置质押物;有担保公司的,由担保公司先行赔付,再由其他主体共同分担;还有由政府买单的抵债模式。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正积极探索引入保险和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中介为质押提供担保或协助实现质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政策的发展趋势分析

1.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且具有创新性

      随着知识产权金融实践的发展,政府不断通过新出台的政策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在支持方式上,从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进行质押登记业务培训、建立质押项目跟踪评审机制等,全方位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支持力度上,尤其是通过加大经费投入的方式,以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购买中介服务等途径提供经费保障;在政策创新方面,积极探索银行、政府、担保、评估等多方合作的融资模式,通过搭建统一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体系。


2.政策实施目标发生变化

      政策实施目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观念的转变、目标细化与目标扩大三个方面。首先,在引导观念方面,支持政策从单纯的追求质押数量的提升转变为注重树立高质量导向,对于质押融资的工作措施和实施成效进行调研分析,加强工作成果考核。其次,在目标细化方面,为银行放款金额的增速提出明确、合理的指标要求,实现逐年增长。最后,在目标扩大方面,从单纯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逐渐发展到将分摊各方融资风险目标也纳入其列。


3.政策服务边界不断延展

      注重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质押。实际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类型的知识产权企业发展是不均衡的。大多数企业主要以专利权申请质押融资,而有价值的商标专用权、著作财产权等,基于门槛限制很难申请到银行的贷款,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价值评估难、产权变现难、风险控制难、权利移转存在缺陷等问题,银行对于这些类型的质物发放贷款顾虑重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各领域的全方面发展不甚理想。随着“轻资本”企业需求的不断增长,政府更加注重引导政策对版权许可、商标许可等类型权利质押的普适性和可推广性,例如上海市发布的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中[11],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两个典型案例赫然在列,表明出政府推动带领企业认识商标市场价值,并以此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向企业发放合理金额的信贷资金的态度。


四、结语

      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我国当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更多的是以“引导”为重心,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种针对企业私主体与银行间的市场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而进行“规范”式监管活动,而应对结合当前我国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与金融发展战略,将其理解为一种集合了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在这一思路之下,政府应采取政策性融资为主的思路,建立起长期稳健的政策支持机制;企业也应当根据政策发展趋势,乘风而上,共同推动我国实体经济繁荣发展。


注释: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1996.09.19发布,现已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修订)。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现行有效。

[4]《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现行有效。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03.30发布,新华社北京2020年4月9日电。

[6]《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现行有效。

[7]《“十三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快速提升》发布时间:2021-01-22,来源:知识产权报,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22/art_2805_156336.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行有效。

[9]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17号),现行有效。

[10]《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现行有效。

[11]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沪知局〔2022〕3号。


本文作者

      吕志轩,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多年资深律师,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过,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委员。业务领域为政府日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的专项法律服务、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金融衍生品法律业务、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业务。公司企业日常风险控制、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权融资、房地产项目转让及融资等法律业务。吕志轩律师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及非法集资专项处置案件,有丰富的政府法务、刑事辩护、民商案件代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优秀的从业业绩。

      李丹萌,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来源:“京都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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