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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二、对于技术信息企业在申请专利保护还是自行采取商业秘密措施两种途径间如何选择?
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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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技术信息企业在申请专利保护还是自行采取商业秘密措施两种途径间如何选择?
1.分析技术信息本身的性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该项技术本身能否获得专利(专利的三性)。其次,如果该项信息不易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地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2.对于该技术信息的市场考量。如果该技术信息能够在长时间内保持先进性,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均可以得到市场的认可,生命周期较长,则应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如果其效力带有一定的时代性,为一个阶段所消费,并且存在时间较短的话,则应对其市场利润加以考量,以期在专利的期限之内尽可能地完成对于专利技术的运用,从而获得最大利润,可以考虑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3.对于救济途径的考虑。不论是进行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的运作,都会存在受到侵权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当该项技术信息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救济成本更低,程序更快捷。并且,由于知识产权的即时性,如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得到救济的话,那么本身权利受到救济的隐性成本也就增加了,此时,不应忽略该隐性成本。


(七)常见的商业秘密泄露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的泄露;
2、工商业间谍;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4、供应商和客户泄露;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八)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1、针对员工泄露
(1)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2)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
(3)商业秘密拆分保护,每人掌握一部分,组合才能使用。
2、采取保密措施
(1)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的加密,限制使用移动存储设备,防拷贝复制;
(2)设立专门的保密场所,如保密资料室(柜)、保险箱;
(3)对生产车间、实验室、研究室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机构采取隔离措施;
(4)严格处理废弃物。
3、制定保密制度
(1)信息分类,确保从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及流程,到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方案、招投标标书、财会报表等各方面信息都有负责人把关;
(2)对信息负责人进行制约,技术信息的调用采取古时虎符的方式。
4、针对供应商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
(九)企业如何保护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首先,需要准确界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一般而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有如下特征:
1、特定性。具体明确,区别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普通客户的名单。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内容应包括名称、联系方式、客户需求、交易习惯、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
2、稳定性。应当是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投入人力物力,获得的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的客户。
3、秘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者不经过努力无法获得。
注意: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特殊不侵权抗辩——个人信赖《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